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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三大理论。
  • 美国产品责任法理论大致有三种
    1、疏忽责任理论,是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对此,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责任。
    原告在此应证明:被告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被告违背了该义务;由于被告的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害。由于原告方处于对制造和销售过程不熟悉的状况,原告的举证责任在实际过程中有所减轻。在疏忽责任理论中,即使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只要由于该产品所存在的缺陷而受到损害都可以对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提出诉讼。
    2、担保责任理论,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销售者或生产者违反了对货物明示的或默示的担保,以致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了伤害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担保责任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明示担保是货物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货物的性能、质量或所有权的一种声明或陈述。默示担保分为商销性的默示担保和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二种,前者是指出售的产品应符合该产品之所以制造和销售的一般目的;后者指卖方订立合同时,有理由知道买方货物所要求的特定用途,而且买方信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能力来挑选或提供合适的货物,卖方因此而承担的货物必须符合这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
    在违反明示担保情况下,受害人必须证明:被告所作的说明;受害人相信该项说明;伤害是由于产品不符合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
    在违反商销性默示担保情况下,受害人必须证明: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违反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情况下,受害人必须证明:卖方已被告知或有理由知道产品的使用意图;买方信赖卖方在选择产品方面的技能和技术及专门知识;伤害是由于产品未能符合特殊用途而引起的。
    3、严格责任理论,又称无过失责任,指在任何情况下,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他们的人身遭受伤害和使他们的财产受到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受害人必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产品出厂时缺陷即存在;产品缺陷直接造成了损害。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在生产或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违反担保或其他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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