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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
  • 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标志着公司第一次进入资本*市场,市场此前对该公司了解甚少,需要比较专业的机构参与价格协商过程,以便形成市场对该公司价格的合理判断,因此监管规则对询价对象、询价方式、询价程序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1、询价对象:接受询价的对象都是机构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它们必须具备监管规则要求的资本金、专业人才队伍以及良好的信用记录,而且其业务范围包括股票投资。
    2、询价程序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以路演的方式向机构投资人和公众进行推介,并向询价对象询价。询价时应提供主承销商的独立研究部门编制的相关股票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询价对象在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公布的初步询价期间内提出自己的报价,其报价应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不得与其他询价对象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而应当中止发行。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如果重新启动发行工作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初步询价获得足够数量的报价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首先按照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区间,然后在该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最终的股票发行价格。为简化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的发行程序,现行监管规则许可中小企业板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需要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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