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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简述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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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第5条和《民法通则》第145条都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表明,我国也是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确定涉外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原则。但我国在适用这一原则时,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答曾进一步加以具体化为:
第一,对法律选择的方式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必须是明示的,从而排除了默示选择的方式。
第二,对法律选择的范围问题,我国同国际社会的普遍做法一致,也排除反致。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或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的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只指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法在内。
第三,允许当事人作出法律选择的时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放得很宽,直到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以前,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协议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在开庭审理时,合同当事人仍不能协商一致作出法律选择的,人民法院则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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