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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在操场上上体育课,学习打篮球,体育教师给学生讲解完打球要点和有关注意事项后,把班上的同学分为几个组,练习投篮和抢篮板球。张某(10岁)和王某(10岁)分在一个组内。因场地不平,张某在抢球时不慎摔倒在地,恰巧被奔跑上来的王某踏在腿上,致使小腿骨折。此时,教师正在指导其他小组练球。张某住院三个月,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加上张某父母误工费共计约6000元。有人说这6000元应该由体育教师支付,请对这一说法进行分析。
  • 根据对案例的分析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中安全事故的责任完全由体育教师来承担是不合理的。总体说来.在这场事故中,学校、学生、教师和家长都是有责任的。首先,学生是在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中出现安全事故,学校对确保在校学生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同时,我国于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也提到,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因此,鉴于该事故发生在正常的学校教学活动中。加上学校场地不平存在安全隐患而未采取措施,因而学校应当负主要责任。
    其次,在事件当中,老师按正常体育课教学规范上课,而且事前给同学讲解过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然而,当存在安全隐患时,向学生强调安全注意事项远远不够。《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该体育教师明知学校场地不平存在安全隐患,仍然组织体育教学活动,同样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再次,王某踏上张某腿部导致其受伤,无论有意还是无意,都是由于其行为直接造成张某的伤害,因此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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