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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地方人大与地方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 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统一行使权力,它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负责,接受其监督,在地方国家机关中处于首要地位,其他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并对它负责,接受其监督。
    ②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院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院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上列人员。
    ③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由同级人大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由人大讨论、决定。
    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向同一级人大报告工作,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⑤在人大开会期间,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列席会议,由代表向其提出质询和询问,他们需作出回答。
    ⑥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委会负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重大人事变动,由常委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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