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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朱熹“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刑法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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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宽严的问题上,朱熹力主“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
第一,主张恢复肉刑,“今徒、流之法,既不足以止穿窬淫放之奸,而其过于重者则又有不当死而死,如强暴脏满之类者”。如果恢复肉刑,虽然摧残了人的肢体,却保全了他的性命,且又不能继续作恶。这是“仰合先王之意而不适当之宜”的办法。
第二,限制赎刑。他认为,原来规定的赎刑,只适用于轻罪。“罪之极轻,虽入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方议者。”后世出现的“赎五刑法,非圣人意也。”如果重罪仍适用赎刑,结果是有财者杀人伤人而可幸免刑狱之苦,无幸者又何其不幸。因此,对赎刑的使用必须严加限制。
第三,严惩“奸凶”。朱熹主张,对于危害封建统治的“奸凶”要迅速加以惩处,决不宽贷。他说:“早正典刑,使奸凶之人,不得以迁延幸免。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其是非曲直。他向皇帝建议:“臣伏愿陛下深诏中外司政典狱之官:凡以下犯上、以卑凌尊者,虽直不右;其不直者,罪加凡人之坐;其不幸至于杀人者,虽有疑虑可悯,而至天奏谳,亦不许辄用拟贷之例。”由此可见,朱熹的“以严为本”,最终是以维护纲纪伦常为其根本原则的。为了维护纲纪伦常,他不惜抛弃“直”与“不直”的是非界限,混淆罪与非罪的区分。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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