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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张裴《律表》中的法律观。
  • 张裴是西晋时与杜预齐名的律学家从他注释《泰始律》的专门著作《律表》来看,他对法律理论,特别是刑法原理有独到的见解,对立法和审判的研究也比较全面和深刻。具体来说,张斐在法律上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以礼率律。张斐同杜预一样,也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他认为,《泰始律》的体例结构体现了“礼乐抚于中”的原则。
    (二)《刑名》的性质和作用。《刑名》是《泰始律》的第一篇,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相似。将《刑名》置于篇首是从魏律开始的,它表明了封建立法技术的成熟。晋律继承了这一改革成果。首先对这一改革成果作出理论说明的是张斐。张斐说,《刑名》之所以置于篇首,是由它的性质和作用决定的,因为它是整部法典的“纲领”。这一解释对魏晋以后的立法具有深远的影响,此后各朝的立法都将《刑名》放在篇首,再没有异议。
    (三)“理直刑正”。“理直”就是法律要体现纲常名教;“刑正”是指适用法律要做到宽严适中,轻重得当,有罪必罚,罪刑相符。张斐认为,“理”是法律的灵魂,只有“理直”才能“刑正”,所以“理直刑正”应该成为立法和司法的总原则。张斐在注释《泰始律》时也充分贯彻了这一原则。
    1、明确区分和规定了各种犯罪概念。张斐认为,区分和规定各种犯罪概念是“理直刑正”的前提条件。因此,他对《泰始律》中的“故意”、“过失”等法律用语和“恶逆”、“不敬”等有关的具体罪名作了解释,既体现了封建统治阶级的“理”,也具有刑法理论上的普遍意义,有一定的科学性。
    2、提出了“随事取法”、“临时观衅”的司法原则。张斐认为,“律者,幽理之奥,不可以一体守也。”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体现“理”,不能机械地死守一成不变的法律条文,应该“随事取法”、“临时观衅”。张斐主张实行类推定罪和“以例求其名”(即以判例定罪),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体现“理”,以达到“理直刑正”。3、提出了“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张斐认为,在具体案件的审讯中做到“理直刑正”,必须遵循“刑”、“理”、“心”、“情”、“事”综合的审讯原则。即依据刑法,以“理”为指导,在查清犯罪人的动机、心理状态和犯罪事实后,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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