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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06年9月25日,有人提供线索,特大持枪抢劫银行案犯罪嫌疑人孙某在某市某旅馆出现,某市公安局立即指派民警强某、董某和赵某等四人前往抓捕。在夜间10时左右,孙某回旅馆休息,民警强某、赵某等人见抓捕时机成熟,扑向犯罪嫌疑人孙某,不料孙某身手十分敏捷,从民警手中挣脱,逃往房间。民警强某一边追赶一边拔出手枪,见孙某也已拔出手枪,情况十分紧急,直接向孙某开枪射击,击中孙某腿部。孙某一边瘸腿逃跑,一边开枪还击。此时,另外三位民警也都已拔出手枪进行追赶。孙某流血过多已无体力逃跑,被民警围住,但仍然不听从民警命其扔掉手枪的指令,继续负偶顽抗。强某又开了一枪,击中孙某胸部,孙某当场死亡。在孙某已经无力逃跑,被民警围困,但不扔下手枪继续负偶顽抗时,民警是否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开枪,具体法律依据是什么?
  • 在孙某已经无力逃跑,被民警围困,但不扔下手枪继续负偶顽抗时,民警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以及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人民警察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本案中,尽管孙某已经无力逃跑,被民警围困,但是孙某尚未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仍然不听从民警命其扔掉手枪的指令,继续负偶顽抗,因此,民警强某开枪击毙孙某的行为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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