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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派出所查处丁某伪造有价票证案件,根据丁某伪造有价票证的从重情节和危害后果,决定应当对丁某呈报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意见。办案民警依法以书面的形式告知违法嫌疑人丁某拟被处罚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拘留期限,丁某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等都无异议,但认为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太重,要求减轻处罚,否则将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丁某的陈述意见,为避免引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该派出所所长决定将对丁某的处罚意见改为行政拘留七天呈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核、审批,并告知丁某。丁某表示接受。某派出所所长改变拟对丁某予以行政拘留十五天处罚意见的行为是否错误?请说明理由。
  • 在办案民警依法提出的拟处罚意见准确适当,且违法嫌疑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都无异议的情况下,某派出所所长仅因丁某认为处罚太重,要求减轻处罚并以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挟,就改变处罚意见的行为是错误的。
    因为:(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4条规定,如果丁某对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异议并申辩,且其陈述和申辩经复核成立的,公安机关在决定处罚前应当听取并接受。本案中,违法嫌疑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等都无异议,某派出所所长不应因丁某认为处罚太重就将原拟处罚的行政拘留十五天减轻为行政拘留七天。
    (2)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9条规定,丁某在上级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才能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某派出所长因怕丁某要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尚未审核、审批前改变原本正确的处罚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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