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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卷烟销售方面的规范要求有哪些?
  • 卷烟销售方面的规范要求有:
    (1)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得向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违反《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反所得,并处以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2)国家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五条纪律的通知》规定:烟草工商企业严禁搞“两烟”体外循环,不得以任何理由通过非正常渠道进行卷烟、烟叶交易。
    (3)国家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卷烟订单采集和货源供应工作的意见》规定:在卷烟销售经营中,不准批条销售,所有货源必须进入系统销售;不准搞多种价格批发销售,严格执行公司统一批发价格;不准捆绑或变相捆绑销售,严禁任何形式强买强卖,维护卷烟零售户自主经营权;不准以虚拟客户、拆单分摊等形式套购卷烟,卷烟销售品种、规格和数量必须与实际客户订单一致;不准为卷烟零售客户串货;不准以任何名义对关系店、自营店区别对待,实行货源倾斜政策。
    (4)国家局《关于严格规范卷烟生产经营秩序的通知》规定:严格规范卷烟经营活动。严禁虚假订单、虚假确认、虚假入网、捆绑搭配销售等不规范行为。严禁为片面追求税利,搞地方封锁,坚决纠正以“税利定结构”的非市场行为。
    (5)国家局《关于卷烟打码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商业企业所有卷烟货源必须进入营销系统,通过正常经营的持证零售户入网销售,销售卷烟必须打码到条,未打码到条的卷烟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要将条烟打码事宜公告辖区内的零售户和消费者,零售户有权拒绝接收未打码卷烟;要将条烟打码情况作为内管检查和市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无码烟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发现未打码销售卷烟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国家局《关于加强对高价位卷烟生产经营和价格管理的意见》规定:所有卷烟品牌规格的零售指导价均不得超过1000元/200支;烟草商业企业要制订高价位卷烟销售管理办法,明确货源供应原则,规范货源供应流程,实行信息公开、阳光操作。高价位卷烟货源调入数量、分配办法、投放对象、供应价格、分配结果必须定期在卷烟商业企业内部公示,接受监督;要确定合理的投放面,不得将高价位卷烟集中分配给少数零售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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