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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陈明诉和王涛的损害赔偿案件,8月21日向王涛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并告知王涛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王涛因为工作繁忙,向法院申请顺延,法院经研究同意延长10日。法院决定9月11日开庭审理此案,书记员委托法院勤杂工李山回家顺路时将出庭通知书交给王涛,恰逢只有王涛的儿子——12岁的王强在家,李山便将出庭通知书交由王强签收。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后决定定期宣判,通知双方9月14日到庭宣判。9月16日,法院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双方若不服一审判决要上诉,务必于9月29日之前提出上诉。请指出该案程序上的错误之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 本案数处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表现在:
    1、法院向被告王涛发动起诉状副本时,告知王涛应在10日内提交答辩状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是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
    2、法院同意顺延答辩期间错误。答辩期间是法定期间,非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王涛不能以工作繁忙为理由申请顺延,法院也不得任意批准延长。
    3、派勤杂工李山送达出庭通知书错误。应当由法院的专职工作人员送达。
    4、将开庭通知书交由未成年的孩子签收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本人;本人不在,应由其成年家属签收。
    5、本案在宣判后2日才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双方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发给判决书。
    6、本案中审判人员要求当事人只能在9月29日前上诉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以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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