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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案情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某县化工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县人民政府成立整治领导小组并由整治领导小组对该化工厂作出罚款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拆除。因该化工厂逾期不拆除排污口,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环保局以环保局的名义实施强制拆除。 整治领导小组对该化工厂作出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
  • 整治领导小组作出行政处罚不合法(2.5分)。整治领导小组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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