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 简答题张某于2006年元月在农村偏僻之处承包一养鱼塘后,向供电所申请架设一条三相四线低压线路供其养鱼用电,2006年元月底供电所沿鱼塘为其架设三相四线线路(裸导线),最大弧垂时对地距离为5.2m。2007年元月张某将鱼塘挖深,并将挖出的淤泥垫高鱼塘四周,此时导线最大弧垂时对地距离3.8m。2007年2月供电所人员巡线时,发现地面已被垫高,要求张某将垫高部分铲除,恢复原样,并作了书面通知,但张某拒不服从。2007年6月份,张某为能便于更好地管理鱼塘,决定在鱼塘边建房,建房过程中张某之友王某垂直运输长5m的建房钢筋时,不幸触及到线路死亡。2007年7月王某家人以线路产权属供电公司所有为由将供电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供电公司赔偿责任。在该案中,供电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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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该案中供电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
(1)根据DL/T44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6.7.2条的规定,裸导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在交通困难的地区为4m。而该案中,供电所为其架设的低压线路最大弧垂时对地距离为5.2m,符合规程规定。
(2)张某擅自将鱼塘四周垫高,使导线在最大弧垂时对地距离缩短,并且在接到供电所人员要求将其垫高部分恢复原样的通知后,拒不执行,因此属于故意行为。主观上存在明显的过错。
(3)王某在运输长5m的建房钢筋时,违反常规的运输方法是导致其触电的直接原因,自身也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王某在帮助张某建房过程中触电身亡,虽是王某过错但其受益人是张某,因此张某在该案中应承担相应的主要赔偿责任。
(5)供电公司作为线路产权人在该案件中既没有过错,与该案的发生也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责任。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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