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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是从事生物技术开发的国有企业,与乙生物研究院科技实业公司作为发起人,发起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1999年7月12日,丙公司与A证券公司签订了股票承销协议,由A证券公司承销丙公司股票25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6.88元,承销期为7月12日至8月27日。按照协议规定,承销期结束时,A证券公司如未售完2500万股夏华公司股票,则应全部自行购入。事实上,至8月27日,承销期届满时,仍有541万股股票未能售出。A证券公司由于资金紧张,不愿购买售后剩余的541万股股票。遂向丙公司提出将541万股股票全部退还给丙公司,丙公司不允,于是A证券公司又在承销手续费等问题上提出新的要求,双方协议未果,诉至法院。本案中,A证券公司提出退还股票给丙公司是否合理?
  • A证券公司退还股票的要求不合理。协议表明A证券公司为丙公司包销2500万股股票,是余额包销,在余额包销方式下,剩余的股票应自行购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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