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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美国纽约公司向意大利公司购买一批智利产全鱼粉,价格条件为CFR,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跟单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内在规定的议付单证中,注明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的运费已付的提单,品质认明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但卖方向银行提交的提单是不可转让的提单,也未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明书证明含蛋白质最低为67%,发票内所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全鱼粉。单证寄到开证行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补交了符合要求的单证,要求开证行付款。但单证寄到开证行,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试析开证行有无付款义务,为什么?
  • 按本例情况,开证行完全有权拒绝接受单和拒绝付款。因为:
    (1)因为信用证的特点就是“严格一致”和“单证相符”,否则,银行就有拒收的权利。
    (2)本例的情况,受益人第一次提交单证时,其中提单与品质说明书均与信用证要求的内容不符。因此,开证行拒受单证和拒付货款是正当的。
    (3)在受益人第二次交单时,虽然单证的表面描述符合信用证的内容,由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已过,开证行也无接受单证和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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