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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7年12月24日,江厦县刘家庄发生一起杀人案,被害人杨某(女,15岁)头部被袭,气管被割断死于家中。经侦查,收集到下列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陈某的供述。但在陈某作出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告诉他陈母因心脏病突发住院,如果陈某作出供述,即释放其回家与母亲团聚,陈某见母心切作出供述; (2)被害人杨某的父亲说:杨某死后托梦说陈某是凶手。侦查人员没有采纳这一证言; (3)案发时天降大雪,陈杨两家之间的路上有一双明显的脚印,经查证与陈某的脚印相符,法院根据1、3项证据及其他证据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后在另一起刑事案件中查明真凶,法院宣告陈某无罪。 侦查人员为什么不收集杨父的证言作为证据?
  • 因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人的想象、推理、臆断、虚构作为定案证据使用。杨某托梦完全是虚构的东西。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特征,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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