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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A与B共有房屋6间,1955年双方按各自1/2产权向房管部门进行了产权登记。1970年,A与本市C结婚并带子女到C处居住,所遗3间房屋交B代为出租。后B因子女多即迁入A所属3间房屋居住,A未加过问,也未提房租之事。1993年,C去世,A即要求B腾出房屋,准备搬回自住。B当即拒绝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6间房屋均归其所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A提出证据证明3间房屋的所有权并反诉原告侵占房屋,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腾房并交付1970—1993年房租5000元。此时,B担心不仅要交房,还要承担房租,怕承担败诉后果,故申请撤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准许原告的撤诉?被告反诉是否成立?
  • 对于原告B的撤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准许。因为本案中原告B撤诉的目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不符合撤诉的条件,即使本案中不出现被告A的反诉,原告的撤诉也不能被准许。本案中,被告A的反诉成立,因为A的反诉是在诉讼过程中,针对本案原告提出的、与本案诉讼标的有关的独立的诉讼请求,符合反诉的条件。反诉应当与本诉合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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