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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2010年6月,张某、王某共同出资注册了东明达贸易有限公司,经营空调批发零售业务。同年12月,群众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张某、王某二人在注册东明达贸易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进行了初查,经查:2010年6月,张某、王某二人共同出资50万元,同时使用购买的伪造商业零售发票,虚填了购买110万元机器设备,骗取审计师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并以现金出资50万元,实物出资110万元向工商机关申请公司登记,登记注册了东明达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60万元。同年8月,张某、王某经商议决定将上述50万元资本金以支付工资名义全部取出,并采取相同方法注册了另一公司。张某、王某二人是否涉嫌抽逃出资罪?说明理由。
  • 不涉嫌抽逃出资罪。张某、王某二人虽然合谋抽逃出资,且抽逃数额超过追诉标准规定的30万元,但未达到应缴出资数额的60%,不涉嫌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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