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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票据持有人何时行使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注意哪些条件?
  • 票据追索是指票据被拒付后,持票人向其直接或间接前手直至出票人主张其票据权利,即要求被追索者向自己支付票款以及由于受票人拒付而产生的费用(作成和传递拒绝证书和退票通知等费用)和利息等。
    首先查看是否有“免作退票通知”或“免作拒绝证书”的记载。没有的话,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作成退票通知。随后,提请公证机构派员再次向受票人提示票据,由公证机构作成拒绝证书,证实票据被拒绝的事实。持票人向其前手或间接前手所要相关费用。若其前手支付了上述费用,可以继续再向自己的前手直至出票人索要相关费用。若有“免作退票通知”或“免作拒绝证书”的记载,前手将不承担“退票通知”或“拒绝证书”的费用。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持票人是在法定期限内向受票人提示票据;
    二是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前手发出退票通知;
    三是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公证机构作成拒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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