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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在实务操作中,对于交强险抢救费用的垫付和追偿是如何规定的。
  • 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垫付标准:(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调整。垫付方式: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追偿:对于垫付的清酒费用,应依法向致害人追偿
    追偿的对象:致害人。不论致害人是否在本次事故中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致害人拒不偿还垫付款的,保险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追偿收入的,首先扣减相关法律费用和追偿费用,冲减垫付款项。常见的法律费用由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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