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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向法院诉称,他不识字,而乙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乙向甲借款3000元一直未还,甲听人说法律上有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于是找到乙要求其在条据上签字,认可甲曾经向其要求还款。但乙拿到条据后在上面注明“此条作废”,当时甲也不知道他写的是什么,事后听人说是“此条作废”,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还款。根据以上案例,按照“民事证据规定”应怎样解释?
  • 此案涉及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此条作废"一般来讲,此条就不能再作为债权凭证,这是常识性问题,也是经验法则.从证据的效力上讲,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重大瑕疵.甲辩称不识字,并不能免除应由其负担的证明此款未还的举证责任,只有他举出足够的能推翻"此条作废"的证据他方能胜诉,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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