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A县天籁公司和B县知音公司在C县订立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天籁公司向知音公司出售100台彩电。双方约定运输方式为代办托运。此外双方还还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约定了广州仲裁委员会为仲裁机构。后天籁公司依约向知音公司提供了彩电。知音公司一直拖欠天籁公司40万元的货款。天籁公司与知音公司多次交涉还款事宜未果,天籁公司于是向B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知音公司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出庭参与了辩论。一审法院判决知音公司败诉,知音公司提出上诉,理由是双方已经约定纠纷解决方式为仲裁,人民法院无权审理。 原告天籁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为什么? 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被告知音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 (1)原告的起诉不正确。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效力。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是有效的。因此甲公司的起诉是不正确的。
    (2)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甲公司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乙公司又应诉答辩了,因此应当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上诉理由不成立。因为在法院受理该案后,被告未提出异议,且应诉答辩,则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