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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某晚,甲、乙、丙三人携带锯齿刀、匕首、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具乘上王某的出租车,伺机抢劫。甲、乙、丙的行为引起王某的怀疑,王将车开至出租车检查站,向公安人员报告了可疑情况。公安人员当即将甲、乙、丙三人抓获,并缴获上述作案工具。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 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因为是否着手犯罪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标志。本案中的三人预谋抢劫,而抢劫罪的“着手”表现为开始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行为,所以本案中行为人尽管准备了作案工具并已乘上了伺机抢劫的出租汽车,但由于未来得及实施暴力行为就被抓获,其犯罪行为是在着手实施实行行为之前停止的,因而应认定为犯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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