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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公司为举办新产品发布暨订货会,与乙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租用10辆小汽车的合同,约定租期为1星期,甲公司先交3000元作为定金。甲公司按合同支付了定金。但到合同约定的提车日期,甲公司却没有来提车。乙公司经了解得知,甲公司的新产品未获有关部门批准不能上市销售,新产品发布暨订货会只得取消,也就不需要租车了。乙公司遂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甲公司认为既然没有用乙公司的汽车,定金应当退回。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分析法院应如何处理?
  • 在本案中,甲公司已经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乙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甲公司时合同解除。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设的担保方式,既然甲公司没有履行合同,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法院应支持乙公司解除合同并不予返还定金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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