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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为签订合同,甲与乙协商,甲以一张商业汇票作质押。甲将汇票交付乙,没有在汇票背面注明“质押”字样。后乙与丙订立协议,乙将该汇票背书后质押给丙。合同到期,乙未能履行债务,丙便打算用汇票金额折抵债权。甲闻讯后,以该汇票是甲和乙之间的合同的质押物,质押人再质押无效为由,要求法院裁定丙无权行使质押权。请分析法院应否支持甲的主张?
  • 该案中,如果丙不知甲和乙之间有质押事宜,则丙为善意第三人,甲、乙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该事由对抗丙行使质押权。如果明知甲和乙之间以该汇票作质押,则乙再将该汇票质押给丙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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