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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 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用公开划一的法、律取代了奴隶主贵族的礼和秘密的刑,形成了“以法治国”的法治理论。并在法治理论指导下,提出了下列立法原则:
    (1)事断于法。法家先驱管仲、郑国执政邓析、在秦国推行变法的商鞅,他们都主张依法办事,反对废法而行私,即事断于法。法家集大成者韩非进一步发展完善了事断于法的思想,他提出以法为本,认为法是判断言行是非和进行赏罚的唯一标准。
    刑无等级。这一立法原则比较彻底地否定了奴隶主贵族“礼有差等”的旧传统,强调一个人是否犯罪、应受何种处罚,应以法为标准,不能因人废法。但是,它没有完全废除法律等级特权,只是用新的封建等级特权来替代旧的奴隶主贵族的等级特权。
    (2)重刑轻罪,就是对轻罪予以重罚。在社会大变动时期,为了巩固新建立的封建政权,新兴地主阶级的思想家、政治家都认为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以重刑处罚轻罪可以使人畏惧慑服,从而达到禁奸止过的目的。
    (3)布之于众。首先要把法律公布于天下,晓之于百姓,使人们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指引。其次立法时还要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法律公布之后,官府要向百姓作宣传、解释,便于人们正确理解掌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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