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2011年4月5日晚,A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称在该市县人民路50号内藏有一批假冒卷烟,大约有10多件。A局迅速安排稽查人员分组在举报地点附近守候。4月12日晚10点,一辆微型车装了几件卷烟后准备离开,稽查人员果断出击,当场查获同一品牌伪劣卷烟12件(每件50条),当场抓获相关人李某。经调查:该案所查获的12件卷烟是李某于2011年3月至4月间出资从外地购进的假冒卷烟,共购进该品牌伪劣卷烟20件,已销售8件,销售额共计32000元,获利3000元。根据现有证据,本案件否达到追刑标准?为什么?
  • 根据现有证据,该案件尚达不到追刑标准。
    2010年3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伪劣卷烟,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李某已形成销售的金额只有32000元,达不到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标准。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款规定,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根据这些规定,本案中李某已销售金额为32000元,未销售的金额为48000元,合计为80000元,达不到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标准。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