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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成都市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为多少?
  • 根据2014年1月日正式执行的《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规定,成都市特殊门诊报销起付标准如下: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a、一级医院:200元;
    b、二级医院:400元;
    c、三级医院:800元;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160元。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a、一级医院:100元;
    b、二级医院:200元;
    c、三级医院:500元;
    d、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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