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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某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台湾之念,并得到乙的赞同。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登机试验。同时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甲乙二人决定于1999年11月8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至台湾。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二张。后来,乙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乙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 乙构成劫持航空器罪(犯罪中止)和投放危险物质罪(犯罪犯罪中止),甲与乙就犯罪开始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在预备阶段,乙放弃犯罪,投案自首,并阻止甲继续犯罪,成立犯罪中止,依法应数罪并罚,但应免除处罚。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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