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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 公司作为法人需要借助于自然人代表或者代理其行为,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就是通过法定程序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聘的代表或者代理公司法人行为的人。
    我国《公司法》未对担任董事、监事、经理应具备的积极资格条件提出要求,但在第147条对担任上述职务的人的消极资格作出明确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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