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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比较代位权与撤销权。
  •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通过上述概念的比较,可看
    出以下几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相同点有:均为债的保全措施。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不同点有:
    (1)行使的条件不同。前者债务人所为的是消极行为,后者债务人所为的是积极行为。
    (2)前者债权人的债权须已到期,后者债权人的债权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即可。
    (3)后者除了债务人的行为等客观要件外,若该行为是有偿行为,则尚须满足债务人及受益人为恶意的主观要件。
    (4)撤销权的行使有除斥期间。
    (5)后果不同。前者使得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并归于债务人,后者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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