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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原告甲与被告甲一、甲二、甲三、甲四系父子关系。甲与甲一、甲二共同居住在甲所有的房屋四间。甲因与甲一发生矛盾,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赡养费维持生活,并愿意与四被告分割房产四间。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知甲和甲一、甲二共三人到庭,调解由甲一、甲二每月给付甲赡养费五十元,房产自行处理。由原告甲撤诉结案,没有制作调解书。本案处理是否妥当?简述理由。
  • 1、本案的错误在于:
    (1)应该到庭的甲三、甲四未传唤到庭。
    (2)法院只在部分当事人中调解了原告的两个诉讼请求中的一个请求。
    (3)有执行内容的应制作调解书而未制作。
    (4)不应让原告撤诉结案。
    2、理由:
    简易程序是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与普通程序相比,只是在原告的起诉方式上、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上和传唤诉讼参加人的方式上简便,审判组织形式简单,庭审程序简化。但是,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法院正确适用法律的程序、制度,则不能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决不意味着可以草率从事,故本案的处理是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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