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题详情
简答题在安全生产方面怎样才算构成玩忽职守?
  •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在安全生产方面,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出现过失,在管理工作上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则构成玩忽职守罪。
    (1)严重官僚主义,不传达指示,命令,不检查,不布置,不报告的。
    (2)不认真执行上级部门的指示,命令和规定,或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法规的。
    (3)滥用职权,擅自变更规章制度或原定方案和决定,盲目蛮干。
    (4)放任不管,听任下属人员胡干蛮干的。
    (5)对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以制止的。
    (6)对已发现的潜在事故隐患或重大事故预兆,迟迟不采取有效措施的。
    (7)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提出的解决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化建议、意见,不加理睬,置若罔闻的。
    (8)身为主管领导或主管工作人员,目睹车船严重超载,违章运输,不加以制止的。
    (9)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任其发展。
    (10)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组织抢救,贻误时机,致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11)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擅自批准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合作经营组织和个体经营户从事经营,或者擅自批准在国家严禁开采的地区开采经营的。
    (12)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行为。
  •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热门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