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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支取住房公积金有哪些规定?
  •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自住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这里强调的“自住住房”,包括两层意思:
    (一)“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期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建、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因此,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或只拥有使用权的住房,则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是对住房不拥有所有权的家庭成员,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
    (二)该房屋的作用必须是自住,也就是说,只有解决自己住房问题的支出才能从公积金中支付,如为投资、增值或其他商业目的的支出,不能从公积金中支付。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公积金。很多职工误认为只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就可以提取公积金。这种观点是不对的。仅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不能提取公积金。因为这时候职工仍然有继续工作的能力,仍可以获得继续缴存公积金的经济来源。而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无法继续工作了,继续缴存公积金的经济来源不复存在了,应允许提取。
    三、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购买住房使用住房贷款,就会产生还本付息的问题,这也是职工住房消费的一种重要形式,每月的还款额就是职工的住房消费支出,因此应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为此,《办法》规定,职工使用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房款。以后每年或每隔几年还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按照家庭夫妇双方工资收入测定租金应负担部分,应付房租超出职工应负担部分的,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对支付的房租在规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至2006年底,我市职工家庭夫妇双方工资收入测定租金应负担部分为10%。
    五、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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