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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准予或不准离婚的原则界限。
  •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原则界限。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则。
    ⑴以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离婚问题的观点,也是我国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总结。马克思说:“法院判决的离婚只能是婚姻内部崩溃的记录。”我们既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解除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关系,也不能用法律手段强制地维持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关系。
    ⑵在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时,应以事实为根据,决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面的主张,而应经过全面的调查研究作出符合事实真相的结论。根据司法实践的经验,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般可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
    ①婚姻基础。双方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婚姻关系形成的背景以及当事人的动机,对婚后感情和离婚纠纷的产生原因等都会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②婚后感情。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既看到过去,更立足于现实,对婚后感情作出符合实际的估量。
    ③离婚原因。应查明产生离婚纠纷的真正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正确估计离婚原因与夫妻感情破裂之间的内在联系。
    ④有无和好可能。既要看夫妻感情的实际状况,又要看双方态度,并注意子女等其他因素。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多做工作;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依法准予离婚,不要拖延不决。
    此外,高院列举的14种具体情况,也是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重要标准。
    ⑶加强调解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能动作用。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就应当依法予以解除;如果感情尚未破裂,婚姻关系仍有继续存在的条件,就应当依法予以维持。准予或不准离婚,只能以夫妻的感情状况为客观依据。
    ⑷在掌握这一原则界限处理具体问题时,必定要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以便更好地发挥审判工作的教育职能。加强调解工作,发挥人民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的能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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