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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1996年5月5日,某水泥厂向某玻璃厂借款50万元人民币,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作为某省百强企业的某油漆厂同意作为某水泥厂的保证人承担全部债务的履行,并且某油漆厂还在保证人的栏内签字盖章。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水泥厂的还款期限为1997年12月31日。后来,因为某水泥厂的水泥销路不好,资金困难,没有能力还款,某玻璃厂遂于1998年8月3日以某水泥厂和某油漆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某油漆厂承担保证责任。某油漆厂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 某油漆厂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担保法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超过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限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当中,某油漆厂和某玻璃厂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同时,某水泥厂的还款期限是1997年
    12月31日,而某玻璃厂要求某油漆厂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是在1998年8月3日,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所以,某油漆厂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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