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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丁志成与王莹于1992年6月8日登记结婚。王莹是再婚,其与前夫生育儿子李亮,现就读中学。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12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王莹所生儿子李亮由王莹自行携带抚养。丁志成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王莹赔偿继子李亮抚养费的支出。在该案例中,丁志成的请求()。

A、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志成与李亮形成了抚养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故这种抚养是一种义务,不能要求赔偿

B、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丁志成当初是自愿抚养李亮,基于自愿的合同关系

C、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父母对其亲生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而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拟制血缘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并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继父母有权向继子女的亲生父母请求返还其因抚养继子女所支出的费用

D、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李亮并非丁志成的亲身孩子,这种关系属于民法中的无因管理,应该请求赔偿

  •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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