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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如何审批?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审批:(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建设单位提出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建议;
    (2)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向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用地申请;
    (3)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占用耕地的,并履行开垦新耕地的义务;
    (5)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使用国有土地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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