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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答题对年老、无子女的人,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是否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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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多数国家将亲属间的经济供养义务统称为扶养,我国的法律又根据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辈份、年龄等不同情况,将扶养分为抚养(针对未成年晚辈而言)、赡养(对老年人长辈而言)、扶养(对同辈人而言)。因此,对年老、无子女的人,他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所承担的是扶养义务,而不是赡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之间相互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特殊情况下,兄弟姐妹间产生附有一定条件的扶养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29条规定,由兄弟姐妹承担扶养义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1)扶养人是由兄弟姐妹扶养长大,且有负担能力;
(2)被扶养人父母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
(3)被扶养人必须丧失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以上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兄弟姐妹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适用范围此条款的,也同样不以同居一家共同生活为限。 关注下方微信公众号,在线模考后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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