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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简述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几种情形
  •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③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该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该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④委托机关。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应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
    ⑤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后又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⑥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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