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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属于一半无效还是全部无效?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有观点认为,夫妻一方将共同财产擅自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认定部分无效,而非全部无效。理由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既包含丈夫的份额也包含妻子的份额,他人所获赠财产中有一半为夫妻一方的份额,一方处分自身份额的意思表示应为真实,他人可取得一半的财产权利。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法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双方无法对共有财产划分个人份额,也无权在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从《美国统一婚姻财产法》的规定来看,其在“赠与第三人的婚姻财产”一节中规定:“当一方配偶对婚姻财产行使管理、处分权时,其在一年内以婚姻财产赠与第三人的礼物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美元,或者根据该配偶的经济能力,其赠与的数额是合理的、恰当的,除非配偶双方共同赠与第三人。超过该数额之其他赠与必须经由配偶双方共同赠与。”“如果配偶一方对第三人所为之赠与不符合本节规定,另一方配偶有权启动返还原物之诉或恢复财产原状,要求损害赔偿之诉。该方配偶可起诉行使赠与的配偶一方,受赠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诉讼时效为该方配偶知道赠与后1年内或赠与行为发生后3年内。如果于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恢复原状或得到赔偿,则该财产为婚姻财产。如于婚姻解除后或一方配偶死亡之后财产恢复原状或得到赔偿,则赠与物价值一半分属个人财产。”上述对于赠与第三人婚姻财产的规定详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非常值得我国立法予以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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