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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
  • 紧急避险的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即有危险的现实存在。所谓危险,是指使法律保护可能立即遭受危害的一种紧迫事实状态。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必须是确实存在的,而行为人主观臆造的或假想的。
    2、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即危险正在发生。所谓危险正在发生,是指足以造成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
    3、紧急避险的的对象条件。即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第三者,是指与危险的发生毫无关系的人,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甚至也可以包括国家。
    4、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即只有在迫不得已的危急情况下,才能实现紧急避险,所谓迫不得已,是指在危险发生的非常之际,已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
    5、紧急避险的的主观条件。即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6、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个,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另外,刑法规:“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义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谓在职务、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所担任的职务或从事的业务负有同一定危险作斗争的责任的人员。这些负有特定危险作斗争的人员不能以避免与其职务有关的危险为由,实行所谓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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