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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根据GB50016-2006第11.3.5条规定,一些建筑物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但没有明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具体内容,怎样才算是“保持视觉连续”?对于此条内容,审查时如何判断与定性?
  • 参照江苏省《商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DGJ32/J67-2008的11.3.5条第2款灯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5m,蓄光自发光型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3m。
    另技术措施11.9.6和11.9.7条要求:蓄光型1m,电光源型2~3m。
    后者密度较大、投资较高,一般不强求;对于特别重要的工程,在业主投资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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