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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中小河流治理是近几年水利建设管理的重点之一。各地的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到社会和百姓的认可。在抓有效投入、加快建设的背景下,某县的中小河流治理工作在这样推进着: 事件一:列入中央计划的中小河流整治项目A,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由项目法人某水利投资公司与该县所在市的某水利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48万元和12万元,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委托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该公司营业执照范围为除规定以外的水利水电工程。该公司因自身无设计能力与资质,将设计业务委托给省内某具有乙级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研究院,将施工图审查业务委托给省外某未在我省开展过水利设计业务的省级勘测设计院,项目A的施工图经该设计院三名工程师审查后,编制完成施工图审查报告。 事件二:通过公开招投标,项目法人与某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单位对原始地形断面进行了测量,对照图纸,计算出开挖土方工程量共计2万m³。因与招标工程量相差较大,项目法人委托第三方进行复测,复测开挖量为1.5万m³,并通知了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双方未核对一致的情况下,项目法人通知开工,并要求在汛期前加紧施工。施工单位随即对工程进行了全面开挖,并按照项目法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了施工。但由于破坏了原始地形,双方就工程量产生了争议。 事件三:根据规划,项目A治理河段上因保护区域排涝需要,安排有一个50m³/s的排水泵站。将另行委托设计与施工,但要求与本河段的治理尽量衔接。 事件四:本县还有一条列入中央计划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B,已经具备绩效评价条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该县按照《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及《中小河流治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修订稿)》要求,对项目B进行绩效评价。 事件五:距离项目A整治河段上游约500米处有一取水口,取水规模1万吨/日,取水许可为甲企业2011年依法取得。施工过程中发现,在该取水口之后,有两根管道分别通往甲企业和紧邻的乙企业。经了解,甲企业在2014年进行了技术改造,用水规模节约了约0.2万吨/日。乙企业提出该0.2万吨/日取水量归他们使用,并支付甲企业一定的费用,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即增加铺设了一根管道。甲企业与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为什么?请谈谈你对这两个企业之间关于0.2万吨/日取水交易的看法。
  • ①不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规定。
    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第17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依法经原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同意,可以在取水限额及有效期内有偿转让剩余取水额度。
    ③首先是肯定A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节约水资源的做法,然后建议两家企业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保障各自相应的权利。主管部门要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与服务,切实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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