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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注册不当商标撤消程序与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商标异议程序的区别。
  • 《商标法》设置注册不当商标撤消程序、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程序和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都在于提高注册商标的质量,减少注册商标权利的冲突,维护正常的商标秩序。但这三个程序又有所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被争议的商标和被撤消的商标必须是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而异议商标则是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但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
    (2)申请主体不同。申请争议裁定的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而申请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和提出异议的则可是任何单位或个人。此外,撤消注册不当商标还可不经申请由商标局依职权主动行使。
    (3)申请期限不同。申请争议裁定的期间为自被争议的注册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商标异议的期间为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撤消注册不当商标则分两种情况:
    一种不受时间限制,
    一种须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
    (4)申请理由不同。申请争议裁定的理由是申请人认为被争议商标与其商标相混淆;提出异议的理由是申请人认为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的理由则是申请人认为该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与理由申请商标争议裁定或申请撤消。
    (5)受理机关不同。商标争议裁定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应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注册不当商标的撤消可由商标局依职权决定,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撤消注册不当商标的,须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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