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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犯罪嫌疑人江某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发生口角并互相撕打,江某失手将其妻打死,江某作案后畏罪潜逃。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今后,县公安局组织全体干警追捕。县公安局刑侦队队长李某与江某是同学,也被派往外地追捕江某。此时李某提出回避申请,理由是他与江某是同学,不宜参加本案的侦查工作。县公安局负责人研究答复:因本案案情重大,时间紧迫,李某仍需外出工作,是否回避的问题,待后解决。李某遂接受指派,继续参与本案的侦查工作。问:县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3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案件的侦查。“法律如此规定是因为侦查工作所具有的特殊性,往往是情况比较紧急,时间性很强。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查获犯罪人,防止因侦查人员回避而影响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律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做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县公安局对李某回避请求的处理是符合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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