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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试述保险合同的变更。
  • (1)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完毕以前发生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以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但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致使保险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宜履行的,法律是允许变更的。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即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将保险合同的利益转让给新的受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通常是由于被保险财产的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转移而引起的。
    (3)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以内发生的保险合同内容的修改和补充。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通常为保险标的的数量、品种的增减,用途、存放地点的变化,保险金额、保险价值、保险费的增减,船期、航程的更改以及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或变更等。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在主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变的情况下发生的。
    (4)保险合同变更的方式主要有二种,一是通知变更;二是协议变更。保险合同的通知变更和协议变更,在程序在手续上,通常是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变更通知或者经与投保人协商变更后,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与投保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五、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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