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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尚未销售。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7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提示:增值税17%、交通运输11%、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56%,定额税率150元/箱,价外补贴10%,批发环节11%、0.005元/支;烟叶税税率20%、批发环节价格40000万元) 要求: (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 (1)增值税:
    ①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②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3%+3÷(1+11%)×11%=5.46+0.297+5.757(万元)
    ③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④应缴纳增值税=6120-5.757-69.36=6044.88(万元)
    (2)消费税
    ①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1+10%)×(1+20%)+3÷(1+11%)+8]÷(1-30%)×30%=(55.44+8.297)÷(1-30%)×30%=63.737÷(1-30%)×30%=27.32(万元)
    ②销售卷烟消费税额=36000×56%+18000×0.015=20160+270=20430(万元)
    ③批发环节(价格40000万元)
    40000×11%=4400(万元)
    18000×250=450(万元)
    ④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28.3843+20430+4400+450-90=25218.38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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