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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论述行政诉讼中原告的诉权。
  • 行政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权利。
    诉与诉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诉是诉权的表现形式,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没有诉权就不可能有诉。但是,反过来,有了诉,诉权才能够得到表现。诉权是抽象的概念,是当事人能够享有某种权利的资格,而诉则是具体的概念,它是享有诉权的人对某个具体事件行使诉权。诉是行使诉权的手段和形式,而诉权是诉的基础。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时所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狭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其实质是起诉权。就行政诉讼而言,由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诉权具有单向性,即只有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具有诉权,行政机关无诉权,也没有反诉的权利,只能依法应诉。所以狭义的诉权事实上只涉及原告一方的起诉权,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
    行政诉讼中应当充分保护原告的诉权,所谓保护原告诉权,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起诉,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必须依法受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保护诉权的依据和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对诉权的保护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
    (2)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充分保护诉权的必要性。行政诉讼的诉权始终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方行使。由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管理中与行政机关是管理关系,行政机关享有行政权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指挥、命令、处罚等权力,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于被动的地位,这就使对他们权利的保护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主动保护自己权利的启动权,因此,在这一阶段应当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有效地行使,使他们在行政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有救济的途径。
    (3)起诉权是全部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是行使其他诉讼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权,是通过司法程序保护他们其他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前提。
    (4)充分保护诉权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要求。由于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起步较晚,时间短,不仅在制度上不够完善,而且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也不强,这都给保护诉权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正因为如此,法院才有必要充分保护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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