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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人事仲裁与劳动仲裁有何不同之处?
  • 人事仲裁和劳动仲裁目前在我国同时存在,二者有以下不同之处:
    (1)受案范围不同,人事争议仲裁适用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而劳动争议仲裁则适用于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及本*市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本委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2)时效不同,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逾期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受理机构必须在15天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决定并通知本人。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从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延期30日。劳动争议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除外。
    (3)管辖范围不同。人事争议案件仲裁实行分级别管辖。市和区、县都要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不实行分级别管辖,实行属地管辖。
    (4)当事人权利不同。人事争议实行仲裁员选择制度,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发生人事争议时,首席仲裁员和其他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他两名仲裁员当事人双方可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名单中自由选定一名仲裁员,这样可以增加仲裁的公开性和平等性。而劳动争议案件仲裁中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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